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,按照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吉人社联字﹝2017﹞23号)文件精神,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.5%阶段性降至1%,其中,单位缴费费率为0.7%,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.3%。新费率从2021-04-17起执行,期限至2021-04-17。
因政策规定涉及社保系统程序调整,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醒各参保单位注意:1.请各参保单位于5月14日以后,办理失业保险征集缴费业务;2.已经按原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,其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5、6月征集缴费时一并处理;3.养老保险缴费等其他业务正常办理。
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毕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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